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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九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依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九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百条 违反《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无照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及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 (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本细则所称“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应予行政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较小或较大幅度的罚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应予行政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供本系统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参考,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