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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惠市执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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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以罚款:
  (一)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二)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按照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建议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市政建设管理

  
  第八十三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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