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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资金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发出续交通知,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实施细则应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购买国债事项,并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六)管理机构如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由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六)管理机构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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