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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由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当业主大会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备案: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向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下载);
  (二)业主大会关于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决议文件。书面决议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和相关业主投票同意签署确认等情况;
  (三)相关业主签署确认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出具备案文件,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该款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向管理机构提供工程结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组织代修并按规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等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二)经消防、安监、技监、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抢修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迅速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需即时抢修的,及时向管理机构和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其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按照规定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制定代修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管理机构提出列支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五)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会议决定和代修施工方案。
  2.相关专业部门对维修项目的鉴定报告。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等情况)。
  4.施工合同书(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的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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