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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 │小计│ 792.45  │ 878.85  │ 1653.3 │ 3324.6  │
  ├───────┼──────────────┼────────┼──────────┼─────────┼────────┤
  │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109.05  │51.3  │23.25│183.6 │
  │ ├──────────────┼────────┼──────────┼─────────┼────────┤
  │ │水利用地│ 44.1 │ 3.6 │ 5.4│ 53.1 │
  │建设用地 ││││ ││
  │ ├──────────────┼────────┼──────────┼─────────┼────────┤
  │ │交通用地│7.35  │2.4│1.35 │11.25 │
  │ ├──────────────┼────────┼──────────┼─────────┼────────┤
  │ │小计│160.5 │57.15 │30.15│247.8 │
  ├───────┼──────────────┼────────┼──────────┼─────────┼────────┤
  │ │未利用土地 │6.6│6.45  │7.2 │20.25 │
  │ ├──────────────┼────────┼──────────┼─────────┼────────┤
  │未利用地 │其他用地│23.25 │4.2│5.1 │32.55 │
  │ ├──────────────┼────────┼──────────┼─────────┼────────┤
  │ │小计│29.7  │10.65 │12.3 │52.8  │
  ├───────┴──────────────┼────────┼──────────┼─────────┼────────┤
  │合计│ 982.69  │ 946.81  │ 1695.66│ 3625.16 │
  └──────────────────────┴────────┴──────────┴─────────┴────────┘
  
  (三)现状及问题。2006年全省低丘缓坡开发为建设用地面积33218亩,开发为耕地面积 87674亩;2007年全省低丘缓坡开发为建设用地面积26585亩,开发为耕地面积97465亩;2008年全省低丘缓坡开发为建设用地面积28846亩,开发为耕地面积72451亩。同时,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零星基本农田影响成片开发。低丘缓坡成片开发利用大多情况下要涉及其中的零星基本农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理难度非常大。二是开发成本和难度逐步加大。近几年,我省不少缓坡地尤其是地势平坦、土层深厚、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低丘缓坡资源已经开发成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未开发利用的低丘缓坡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交通不便、土壤瘠薄的地块,存在着地块分布较散,规模偏小,开发难度和成本大的问题。三是指标管理限制规模利用。规模开发低丘缓坡资源不仅可以降低开发成本,而且有利于合理布局。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低丘缓坡开发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因此,建设用地等各类指标管理对低丘缓坡规模利用造成较大制约。
  
  二、总体思路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省耕地资源紧缺、低丘缓坡资源相对丰富的实际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低丘缓坡开发的成功经验,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基础、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保障、以拓展建设用地利用空间为突破口的低丘缓坡开发战略,确定全省低丘缓坡建设用地重点区块和耕地垦造重点区块,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布局及时序,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为全省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用地目标提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保护,就是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开发,就是根据低丘缓坡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适度开发低丘缓坡;利用,就是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中,要采取表层土壤剥离技术,保持一定的绿化水平和保持水系安全等措施,较好地提高新开发耕地的质量,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开发地块的生态环境。
  2.因地制宜与依法依规相结合。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要遵守土地、林业、农业、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土地、城乡、林业等重大规划衔接协调。在符合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查清可开发低丘缓坡土地的基本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方向,做到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实行耕地开发,以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紧邻集镇周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土地贫瘠的区块,规划为建设用地,以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对生长茂盛成片林地应保持林地现状,并利用林地资源发展观光旅游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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