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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丽水 │25│21.01 │121176 │32.59│
  ├─────────┼───────────┼────────────┼──────────┼─────────┤
  │合计 │119  │100 │371775 │100  │
  └─────────┴───────────┴────────────┴──────────┴─────────┘
  
  4.开发时序。全省119个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分两期开发,其中近期(2010--2012年)规划面积为15.4万亩,远期(2013--2020年)规划面积为 21.7万亩。
  (二)开发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开发的要求,通过土地平整、灌排水设施配套、田间道路、测土配方施肥等主要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和改造。在开发建设中,要积极创新开发运作模式,借鉴山区水平梯田改造、金衢小区域农业循环经济等低丘缓坡开发模式,提高耕地垦造区块的开发成效。
  1.以提高平整度为重点,加强土地平整建设。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在开发建设前,应首先确定田块的布置形式,编制相应的地块开发利用规划。依据各地土地利用要求,结合项目地块的实际地形,采取挖填等多种措施,平整田块,修筑水平梯田,保持田块内高差在一定控制范围内,以满足耕作需要与灌排水要求,防止水土流失。
  2.以提高灌溉能力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继续实施区域性清水河道整治工程,形成配套完善的防洪排涝河道体系;加强区块内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格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开发建设,使项目地块的排涝达到十年一遇1日暴雨 2日排除的标准,对开发为水田的地块,灌溉保证率达到70%以上,输水渠道全部衬砌硬化,渠水利用系数达到80%以上。
  3.以提高地力为重点,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低丘缓坡垦造后土壤需要较长的培肥熟化过程。为保证新增耕地质量,应采取以下多种措施:一是重视地力的保护和培育。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项目要有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以及地力培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项目施工时要把表土层剥离,待耕地造好后,将剥离的表土覆盖在地面上,保证表土层具有一定肥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层土壤用作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耕作层。二是实施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改善土壤养分构成,使之改造成符合农业利用要求的耕地。三是因地制宜设定开发方向,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实现水田开发;对水源条件、灌溉条件不好的区块,开发为旱地或水浇地。四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引导推进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是全省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各地、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努力。
  1.强化部门协作。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涉及面广,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省发改委主要负责规划的编制、发布,并督促规划的推进实施,同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修编规划。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建设用地重点区块的管理,并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耕地垦造重点区块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开发成耕地的地力培肥方案。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低丘缓坡重点区块所涉林地的监管及依法审核。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并做好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衔接的指导工作。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在规划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与水利规划的衔接。
  2.强化地方配合。规划涉及的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研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本地区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利用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扶持政策。对列入全省重点区块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适度加大土地指标支持力度,对省委托造地项目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年度非耕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征占用指标时,根据各地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利用进度情况给予相应倾斜。进一步完善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块项目涉及利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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