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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主管双拥、优抚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我市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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