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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审改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从1264项减少到648项,削减幅度达48.7%,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流程不够公开规范、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要求以及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并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内循环”,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和集中监管,扩大并联审批、建立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有审批事项的市直部门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窗口式”办理;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四是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五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省所保留的审批事项可参阅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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