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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4)疫点处置
  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二类县居民的使用蚊帐、纱门纱窗、驱避剂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
  (6)健康教育
  ①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②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
  (7)试点县的考核验收
  完成松江、闸北两区的试点工作考核认证。
  2.到2014年实现以下指标
  (1)各三类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2)维持2012年的各项工作指标(除外“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人数指标)。
  (3)各二类县的“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人数大于户籍人口数的2‰。
  3.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各二类县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维持2014年的各项工作指标。
  4.到2016年实现以下指标
  各二类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工作。
  5.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
  (1)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实际运行。
  (2)疟原虫血检能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维持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3)特殊病例的处置
  ①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②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实验室分子生物学的检测。
  
  三、防治策略
  (一)二类县的防治策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
  (二)三类县的防治策略: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四、具体措施
  (一)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疟疾病人发现
  各医疗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抗原检测,同时采血制作厚薄涂片。对疟原虫抗原检测阳性者,即开展血涂片的镜检,镜检后将血涂片送区级镜检中心复核;对阴性者,收集血涂片,定期送区级镜检中心进行质量控制检测。
  各医疗机构结合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对进行诊断。所有疟疾病例应在抗疟治疗前采集滤纸血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疟原虫分子生物学检测。
  2.疟疾病人治疗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在24小时内进行规范化治疗,即所有间日疟病例均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治疗,所有恶性疟病例采用以青蒿素为基础的联合用药治疗方案。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疟疾重症病例可转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一所医疗机构作为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负责全辖区的诊疗指导和药品供应。
  3.疟疾疫情报告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人(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进行疫情信息网络报告。
  4.病例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核实后的血片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分子生物学检测。
  5.疫点处置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现疟疾病例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相应的疫点处置工作:
  (1)在4个工作日内对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2)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对2周内有发热史或上一年度曾患疟疾的人采集血样进行血检(同“三热”病人血检)。要求疟史调查户覆盖率在95%以上,发热者血检/镜检率必须达到100%。
  (3)在5月-10月期间,在疟疾病例确诊后的1周内,对疫点范围内的相关居民可进行1次预防服药(有禁忌症者除外)。
  (4)在疫点的媒介密度控制前,在媒介控制区内选择8间房间,于18:30-19:30期间用电动吸蚊器捕捉15min,分类鉴定,计算按蚊密度。
  (5)按照《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对疫点范围内的房屋内墙壁/蚊帐采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对周围环境的按蚊幼虫孳生地进行有效处理。
  (6)对疫点居住的居民开展健康教育,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蚊帐、驱避剂等防蚊措施,避免蚊虫叮咬;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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