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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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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区主动病例侦查。二类县的乡村医生在流行季节(5-10月),每个月对所辖的居民点进行发热病人的巡检,对有发热的居民及时开展疟疾的甄别,对疑似者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九)蚊媒监测
  1.监测点的设置。各区县建立5个观察点,采用人工小时法进行监测:各三类县选择居民点2个、公园点、机关和医院各1个;各二类县选择农户3个、公园、动物饲养场各1个设置监测点。
  2.监测时间及频次。3月-11月份,每旬1次。
  3.监测内容。于监测当日日落后1h,每个点用电动捕蚊器捕按蚊成蚊15min。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本市成立“上海市消除麻疹和消除疟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同时成立“上海市消除麻疹和消除疟疾工作专家组”,保障本市消除疟疾工作的科学、规范与有效。
  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与办公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在辖区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组织实施消除疟疾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市、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相关目录,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生产的抗疟药品、试剂的供应。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工作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市和区县应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逐级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市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师资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的业务培训。市和各区县要建立疟原虫血片镜检中心,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的质量控制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配备和完善符合疟原虫检测需要的显微镜和试剂,开展疟原虫镜检和抗原检测,提高检测能力。
  (五)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六)确保技术支持,有效落实措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级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开展市级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检查、数据分析、成效评估和工作总结等。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级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辖区内相关业务的跟踪指导、评估和培训工作,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疟疾防治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同时负责建立消除疟疾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汇总和分析有关资料。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
  支持消除疟疾中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和省市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国际资助项目支持疟疾消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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