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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媒介控制 1.防蚊灭蚊。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 2.个人防护。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健康教育 1.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旅游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3.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疟疾防治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疟疾防治健康教育的指导。 二类县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并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渗透相关知识。 4.社区宣传教育。在二类县,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编制各种适宜的宣传材料。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旅游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工作信息。 2.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报告疟疾疫情;配合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病例追踪,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疟疾病例信息。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配合提供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本市赴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与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 (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加强疟疾确认实验室能力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有的疟疾病例进行病原学确认和疟原虫分子生物学检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至少10%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2.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对于已达到消除目标三类县(2013年)和二类县(2015年),应建立敏感的消除疟疾后的监测体系,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病例监测,及早发现,规范处置,杜绝继发病例的发生。 (六)血片复核。各区县疟原虫血片镜检中心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的质量控制工作。 (1)频次。5-10月份期间每月开展1次,11月-次年4月份期间共开展1次。 (2)数量。对所有疟疾病例的血片全部进行复检;对阴性血片进行抽查复检,每个医疗机构抽取10%的阴性血片,至少抽查5片,少于5片的全部复查。 (3)质量要求。血片的镜检符合率应大于等于95%。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受检实验室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参与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开展为期1周的专门培训。 ②由参与检测的实验室对本复核周期的血片进行全部的检查。 ③对于依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工作人员,建议调离检测检验岗位。 (七)基线调查和防治工作效果专项调查 2010年按照国家制定的基线调查方案(另行下发)实施。 2011-2015年,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调查方案(另行下发)每年度抽取5个二类县进行防治工作效果专项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