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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基本规定 3.1 先决条件 3.1.1 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区域发展规划。 3.1.2 工业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和生产装备水平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 3.1.3 工业建筑内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或禁止产品。 3.1.4 工业生产的资源利用指标:产品的单位能耗、电耗、水耗、油耗、煤耗、汽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耗量,各种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该行业规定的国内基本水平(附录a、附录b、附录c)。 3.2 基本要求 3.2.1 本导则的评价分为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两个阶段,不包括所使用的各种材料的开采及形成过程阶段。 3.2.2 评价可以分阶段或综合进行。运行管理阶段的评价在正常运行一年并达到设计规模后进行。 3.2.3 申请评价的工业企业应按本导则的有关条文要求对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3.2.4在对工业企业的单体工业建筑进行评价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应以该单体工业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论为准。 3.3 评价与等级划分 3.3.1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体系由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七类指标及要求构成。每类指标及要求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 3.3.2 绿色工业建筑应满足本导则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星级,一、二、三星级的划分按照按表3.3.2 确定。 3.3.3 考虑到不同工业行业、不同地区的工业建筑功能的差异,本导则中不适用的条文可不参与评价,最终项数的统计和星级的确定可依照表3.3.2中规定的项数按比例调整。 3.3.4对认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应按第11章“技术进步与创新”的规定评价。 3.3.5 本导则中“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基本水平”与已发布的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的“一、二、三级水平”相对应。少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的一级为国际先进水平,本导则统一定为国内领先水平。 表3.3.2 划分绿色工业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
注:表中“优选项”未计入第11章“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项数;达到创新要求时,按第11章规定评价。 4 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场地 4.1 城市工业规划 控 制 项 4.1.1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符合批准的当地城市工业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或产业集聚区规划的要求。 4.1.2 工业建设项目对城市的产业经济结构、对当地社会的制约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已得到当地政府的论证、审查或批准。 4.2 厂址选择 控 制 项 4.2.1 工业企业建设场地的选择没有对以下区域产生破坏: (1)国家及地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2)国家和地区规定的风景区和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地、湿地、森林、自然生态保护区。 4.2.2 工业建筑的场地没有在以下地区建设: (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4)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5)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4.3 废弃场地的利用 一 般 项 4.3.1 工业建筑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利用废弃的仓库、厂房、闲置土地的场地或归并零散地块进行建设。 优 选 项 4.3.2 工业建筑场地对农林业生产难以使用的土地,如荒山、荒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海涂、滩地等进行开发利用。 4.3.3 工业建设项目的废料场开发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和被污染的土地,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卫生有关标准规范。 4.4 总图规划与节地 控 制 项 4.4.1 工业建设项目在用地集约方面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4.4.2 工业企业总图布置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总图设计、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标准规范。 一 般 项 4.4.3 有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联合厂房建筑或利用地形高差采用阶梯式建筑的结构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