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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办《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有关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5、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 三、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监管缺位 6、加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政府关于网格化监管要求,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驻矿督查站,有条件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重点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推广领导干部分片包矿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力量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问题;经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组织生产。 7、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严厉查处所属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强化对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等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 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