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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加快监测监控区域联网。生产矿井要不断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制定规定和方案,加快所辖区域煤矿监测监控联网速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为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奠定基础。 18、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六、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根据省安标委部署,省局研究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升级为地方行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科、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1、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22、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23、坚决淘汰禁用和落后技术装备。要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要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电缆、阻燃皮带和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矿井主要运输系统要推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输,减少轨道矿车运输;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 24、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检测检验等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