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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0]16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要重点履行好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井的开拓方案,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必须配置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1、严格执行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矿井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凡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2、强制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国务院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底前抓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人员定位和考勤系统、安全语音广播系统、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以及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工作完善落实。2012年底前着力抓好垂深超800米立井应急电源安设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煤矿、省属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以上工作凡逾期未完成的,省局将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给予严肃处理。
  13、推进煤矿开采技术改造。加强煤矿开采装备特别是采煤、掘进、运输装备的技术改造与技术提升,坚持“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严格控制炮采”的原则,努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减人提效保安。大中型矿井要在大力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基础上,重点加强信息化改造,实现主要生产系统的可视、可控和无人值守,提高系统自动化、监控化水平。小煤矿要在提高正规办矿水平基础上,以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为重点,加大系统装备升级改造力度,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炮采,凡是有条件采用机械化开采的,要坚决采用机械化开采。对0.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五、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a级及重大隐患要定期报省局备案,督促抓好防范和整改落实。
  15、健全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继续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或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6、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煤矿企业各类应急预案要不断修订完善,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做好评审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类矿井尤其是受水害威胁矿井,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下水平要坚决停止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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