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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0]16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5、坚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督促煤矿企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其中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建立完善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因安全投入不足,挪用安全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6、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物、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各生产矿井要积极开展安全高效和本质安全矿井建设,坚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水平,减少工作面数量。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六”工作制和周五工作制。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回收率。要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2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8、强化煤矿专业人才培养。煤矿企业要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要完善激励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采矿、地质、通防、机电、矿建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性机制。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方式,培养煤炭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
  29、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安全专栏,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精细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进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中,推动安全工作纵深发展。
  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0、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继续落实年初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指标完成。研究建立各类煤矿矿长安全考核制度,围绕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系统专业力量配备与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对煤矿矿长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矿长任职资格挂钩,切实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1、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矿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对省属煤矿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属及以下煤矿,依法追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包括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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