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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交拆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2、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3、企业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4、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有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回收参考价格收购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九条 本市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本市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2、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
  
  5、企业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6、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7、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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