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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区县确定本市家电中标回收、销售企业的下级网点;负责政策宣传和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定本市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
  
  第五十二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回收凭证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公布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和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第五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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