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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中标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操作流程,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工作。完善财务、会计制度,重视凭证和台帐。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违反者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和1236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