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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中标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买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对购买人的各项信息逐一核对,以旧换新凭证上记录的所有信息必须完整、规范、并与系统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家电补贴。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委审核。区县商务委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对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应当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发票、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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