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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本市拆解处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应当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等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当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