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探索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模式,开展社区共管试点与推广。
  (4)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5)扩大与国外保护区之间的合作,加强国内保护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6)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行动15 加强自然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
  (2)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
  (3)继续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配额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4)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
  (5)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外分布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6)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通过禁牧封育、轮封轮牧等措施,限制超载放牧等活动,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
  (7)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加强对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河湖、自然湿地等生态和景观敏感区的管理和保护。
  行动16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1)完善已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2)新建一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进一步加大对优良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
  (3)健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优先领域五: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
  行动17 科学合理地开展物种迁地保护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国家植物园体系,统一规划全国植物园的引种保存,提升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2)完善“西南地区野生物种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建设“中东部地区种质资源库”。
  (3)扩展、充实野生动物繁育体系,开展对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建设,规范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及其商业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公平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行动18 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
  (1)加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长期库和备份库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完善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26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32个种质圃,以及2个试管苗库的配套设备和田间繁殖圃。
  (2)建立国家林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和相应的种质保存圃,逐步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3)建成国家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资源保存库,收集保存优良的野生花卉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
  (4)继续加强国家畜禽基因库的建设,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细胞库和基因库。
  (5)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国家级引育种中心、种质库、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6)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基因材料的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
  (7)加强微生物资源的收集、保护、保藏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微生物资源库及共享体系。
  (8)完善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活动。
  (9)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建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并划定保护范围。
  (10)利用各种多边和双边机制,积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保存方面的国际交流。
  行动19 加强人工种群野化与野生种群恢复
  (1)继续实施虎、藏羚羊、普氏原羚、扬子鳄、长臂猿、苏铁、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工程。
  (2)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开展珍稀濒危植物,特别是兰科植物的人工繁育。
  (3)开展人工种群回归自然的试点示范,在哺乳动物、爬行动物、鱼类、鸟类以及极度濒危野生植物中选择3-5种实现自然回归。
  优先领域六:促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与惠益共享
  行动20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创新研究
  (1)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生产性状、品质性状、抗逆性和形态学评价体系,筛选影响畜禽肉、蛋、奶、毛等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主效基因,对其进行分离、克隆、测序和定位。
  (2)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研究,加强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建设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自主创新体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