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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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