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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接上页]
(2)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增加资金投入。
  (3)制定鼓励循环利用生物资源的激励政策,对开发生物资源替代品技术给予政策支持。
  行动2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
  (1)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调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的内容,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2)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遗传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
  (3)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加强国家和地方有关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的执法体系建设。
  行动3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机构,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层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
  (2)评估现有“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其协调与决策能力。
  (3)加强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4)建立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优先领域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促进持续利用
  行动4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计划
  (1)林业、农业、建设、水利、海洋、中医药等生物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在科技、教育、商务、国土资源、水利、能源、旅游、交通运输、宣传、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规划、计划中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3)各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4)制定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5)建立规划、计划实施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其有效实施。
  行动5 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1)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试点,对已完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估。
  (2)深入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以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3)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工业和能源、交通、旅游、贸易等领域,推广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与行为规范。
  (4)倡导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消费方式和餐饮文化。
  行动6 减少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继续实施“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珠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工程。
  (2)继续开展电厂、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
  (3)继续开展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
  (4)推进村镇污水和垃圾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农业面源、禽畜养殖污染、土壤和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
  优先领域三: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
  行动7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
  (1)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综合调查。
  (2)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类型开展重点物种资源调查。
  (3)建立国家和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
  (4)定期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和编目。
  (5)开展河流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本底及多样性调查。
  (6)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
  行动8 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编目
  (1)以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开展地方农作物和畜禽品种资源及野生食用、药用动植物和菌种资源的调查和收集整理,并存入国家种质资源库。
  (2)重点调查重要林木、野生花卉、药用生物和水生生物等种质资源,进行资源收集保存、编目和数据库建设。
  (3)调查少数民族地区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建立数据库,开展惠益共享的研究与示范。
  行动9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
  (1)建立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监测标准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加大生态系统和不同生物类群监测的现代化设备、设施的研制和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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