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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新建一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进一步加大对优良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 (3)健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优先领域五: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 行动17 科学合理地开展物种迁地保护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国家植物园体系,统一规划全国植物园的引种保存,提升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2)完善“西南地区野生物种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建设“中东部地区种质资源库”。 (3)扩展、充实野生动物繁育体系,开展对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建设,规范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及其商业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公平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行动18 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 (1)加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长期库和备份库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完善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26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32个种质圃,以及2个试管苗库的配套设备和田间繁殖圃。 (2)建立国家林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和相应的种质保存圃,逐步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3)建成国家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资源保存库,收集保存优良的野生花卉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 (4)继续加强国家畜禽基因库的建设,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细胞库和基因库。 (5)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国家级引育种中心、种质库、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6)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基因材料的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 (7)加强微生物资源的收集、保护、保藏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微生物资源库及共享体系。 (8)完善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活动。 (9)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建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并划定保护范围。 (10)利用各种多边和双边机制,积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保存方面的国际交流。 行动19 加强人工种群野化与野生种群恢复 (1)继续实施虎、藏羚羊、普氏原羚、扬子鳄、长臂猿、苏铁、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工程。 (2)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开展珍稀濒危植物,特别是兰科植物的人工繁育。 (3)开展人工种群回归自然的试点示范,在哺乳动物、爬行动物、鱼类、鸟类以及极度濒危野生植物中选择3-5种实现自然回归。 优先领域六:促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与惠益共享 行动20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创新研究 (1)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生产性状、品质性状、抗逆性和形态学评价体系,筛选影响畜禽肉、蛋、奶、毛等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主效基因,对其进行分离、克隆、测序和定位。 (2)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研究,加强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建设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自主创新体系。 (3)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更新繁殖、性状鉴定与评价,对作物种质资源优异功能基因进行分离、克隆。 (4)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系统的性状鉴定和基因筛选,确定重要林木资源的核心种质,选择优良基因用于林木品种改良。 (5)加强药用和观赏植物资源利用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开展种质基因的鉴定、整理和筛选,培育优良新品种。 (6)发展能够体现微生物资源特性的检测或筛选技术,有计划地采集、分离、保存、评估和利用微生物菌种及菌株。 (7)实施生物产业专项工程,鼓励生物技术研究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生物产业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 (8)开展野生动植物特殊功能性基因研究。 行动21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获取和惠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 (1)制定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共享的政策和制度。 (2)完善专利申请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建立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共同商定条件”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保障生物物种出入境查验的有效性。 (3)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的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及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相关的信息交换机制。 行动22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和检验体系 (1)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和检验制度,做好国内管理与出入境执法的衔接,制定有效的惩处措施,加强出入境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