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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接上页]
(3)依托现有的生物多样性监测力量,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开展系统性监测,实现数据共享。
  (4)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
  行动10 促进和协调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化建设
  (1)整理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制定部门间统一协调的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计划,构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共享体系。
  行动11 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
  (1)开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试点示范。
  (2)对全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综合评估报告。
  (3)建立健全濒危物种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国家濒危物种名录。
  优先领域四: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行动12 统筹实施和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
  (1)统筹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和整体保护能力。
  (3)在乌苏里江、内蒙古达赉湖、内蒙古乌拉特、新疆阿尔泰、新疆夏尔希里、新疆红其拉甫山口、西藏珠峰、图们江下游等地区研究建立跨国界保护区。
  行动13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
  (1)在东北山地平原区,重点是在松嫩-三江平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沿岸、图们江下游和鸭绿江沿岸建设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自然保护区。
  (2)在蒙新高原草原荒漠区,重点加强对新疆地区野生果树资源遗传多样性以及四合木、沙地柏等荒漠化地区特有物种的保护。
  (3)在华北平原黄土高原区,重点加强对水源涵养林的保护,通过规划和建立各类生态功能区,减少黄土高原水土流失。
  (4)在青藏高原高寒区,重点保护冬虫夏草和藏羚羊、藏野驴、藏原羚、雪豹、岩羊、盘羊、黑颈鹤等高寒荒漠动物。
  (5)在西南高山峡谷区,重点保护横断山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大熊猫和羚牛等物种,以及松口蘑和冬虫夏草等。
  (6)在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重点保护桂西、黔南等石灰岩地区的动植物。
  (7)在华东华中丘陵平原区,重点保护长江中下游沿岸湖泊湿地和局部存留的古老珍贵植物,以及珍稀濒危的鱼类资源等。
  (8)在华南低山丘陵区,重点保护滇南西双版纳地区和海南岛中南部山地特有灵长类动物、亚洲象、海南坡鹿、野牛等野生动物以及热带珍稀植物。
  (9)重点保护环渤海湾滨海湿地和黄海滩涂湿地。
  (10)制定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
  (11)加强监管,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示范区和保护示范区建设。
  行动14 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
  (1)制定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定期评估其实施效果。
  (2)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善管理设施,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规范化建设。
  (3)探索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模式,开展社区共管试点与推广。
  (4)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5)扩大与国外保护区之间的合作,加强国内保护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6)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行动15 加强自然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
  (2)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
  (3)继续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配额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4)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
  (5)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外分布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6)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通过禁牧封育、轮封轮牧等措施,限制超载放牧等活动,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
  (7)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加强对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河湖、自然湿地等生态和景观敏感区的管理和保护。
  行动16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1)完善已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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