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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等六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申报单位:
  为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我部组织制订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略)
  2.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
  3.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4.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
  6.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实施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控制检查制度。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指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要求和登记证有关信息,对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实行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审批核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与逐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若加工使用者与进口者不在同一省(区、市)的,还应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信息;负责接收环境保护部转交的全国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信息。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控制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会同其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跨省新化学物质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
  (五)每年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
  (一)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转发的监管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申报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应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二)建立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申报登记核查单位应纳入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
  (三)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中的生产、加工使用单位,应列入本部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进行跟踪控制检查。
  (四)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主要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的相关情况
  1.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单位的新化学物质相关环保制度、机构岗位以及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2.检查新化学物质首次生产或者加工使用的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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