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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7
【实施时间】 2010-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一)编制程序
  1、编制要求。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点遵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的规定执行,改造总量规模应当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三旧”用地面积控制指标之内。对按粤府[2009]78号文要求上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项目、当年度可启动改造建设的项目要优先统筹计划、安排。
  2、年度实施计划申请。区(县)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提出土地统筹、规划控制、产业发展等方面要求,通过公开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初步确定拟实施改造的地块和范围,按规定填写《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
  (2)实地调查。街道(镇)受理后,开展实地调查,并在申请主体提交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加具调查意见,上报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
  (3)审核确认。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经组织研究,在《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4)整理完善。区(县)政府对审核同意的申请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下一年度区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预案,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区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预案上报市政府(径送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3、审定与任务下达。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年度实施计划预案后,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综合平衡全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4、公布。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汕头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二)调整程序
  年度实施计划批准后,若须新增项目或调整原有项目的,由项目所在的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按上述编制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各类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流程
  (一)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
  1、基本原则
  实施改造过程中,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包括: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政府负责拆迁等方式。
  2、改造方案审批
  (1)方案公示。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本级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公示,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和企业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限内,有效签约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才能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
  (2)方案审批。市“三旧”领导小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规定确定本级政府主导项目的项目法人。
  (3)发文批复。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改造主体,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文件依据。
  (4)涉及不规范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区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
  1、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或农村集体自行实施改造;
  (2)经批准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改造后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3)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涉及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情况的,村集体申请时须提交已与改造范围内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人达成补偿或收购的协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改造过程拟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合作主体的选择原则上要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具体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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