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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配套要求 1、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用地、房屋面积指标及位置。 2、商品房项目需配套廉租住房的,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并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建设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3、在项目中配建的,因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 4、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向高提供房源。 5、在项目中配建的,建成后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提供其他地方符合条件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廉租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反映。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暂定3年,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采用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区县政府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求各区县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若干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三旧”改造工作(得0~3分)。 2、区县“三旧”改造的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得0~4分)。 3、是否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得0~3分)。 (二)制度建设 4、非中心城区区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优化情况,中心城区配合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优化情况(得0~3分)。 5、是否制定区县“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心城区转发有关文件)(得0~3分)。 6、是否按时申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得0~3分)。 7、区县级是否安排了“三旧”改造的专项资金(得0~4分)。 8、是否制订有关配套文件(中心城区转发有关文件)(得0~4分)。 9、是否建立了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行政监督的机制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得0~4分)。 10、是否建立了“三旧”改造考核制度(得0~4分)。 (三)政策执行 11、“三旧”改造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0~4分)。 12、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各类历史用地手续情况(得0~6分)。 13、纳入“三旧”改造的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和条件(得0~4分)。 14、“三旧”改造项目是否按规划要求实施(得0~3分)。 1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审批效率如何(得0~4分)。 16、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用地、拆迁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是否执行(得0~4分)。 17、是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对实施中涉及突破现行政策规定及其他重大事项是否坚持先请示后决策;对“三旧”改造项目重要文件及档案资料、统计资料(成效统计表)等是否及时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或备案(得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