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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 1、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 4、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5、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6、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市、区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区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区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八、本办法第四点适用全市;其它各点适用中心城区范围,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反映。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请“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需提交的资料(略) 2、区政府上报年度实施计划预案需提交的资料(略) 3、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略) 4、“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略) 5、“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略) 6、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有关资料(略) “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 使用权登记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中涉及分散土地合并归宗问题,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办理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窗口申请,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 收件回执(即日完成) ↓ 分局初审、复审(5个工作日) ↓ 市局复审、核准(5个工作日) ↓ 在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1个工作日内完成) ↓ 发放土地证书 注: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从补齐资料之日起办理时间顺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土地合并归宗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4、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5、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已落实补偿安置的依据; 7、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8、若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需补交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属转让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证照应以未被管理部门吊销方为有效证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