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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改造项目范围内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上盖物注销登记手续;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若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必须分别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手续; 7、《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窗口领取或在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 (试行) “三旧”改造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性质、改造模式,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确定改造主体,意见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建设,不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可由市、区(县)政府指定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依程序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按程序确定规划条件、按规定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等前期工作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联合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其申请人可确定为改造主体。 三、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市直国有企业、市直各类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改造、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等,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主要方式包括:1、在拆迁阶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企业承担拆迁任务,拆迁资金由政府支付;拆迁完毕且符合供地条件后,再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2、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合作进行土地储备开发,土地储备开发费用(包括拆迁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由合作方垫付;在符合供地条件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合作方按约定收回垫付成本费用并参与收益分成。3、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其他方式。 四、对具有良好信誉、资金雄厚、富有改造工作经验的企业,有意参与“三旧”改造的,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改造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经公开公布的改造项目,若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若干个有意参与者的,则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企业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筛选,好中择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在确定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合作主体的选择原则上要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具体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现就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 1、“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建面积)配套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厂房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1%配套。同一项目具备多种改造类型的,取最高限比例配套。 2、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 (1)在项目中配建; (2)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3)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方式为:依项目规划时按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高层、小高层、别墅、联排别墅除外)的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应配套廉租住房的价格,并以此认购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的廉租住房房源(按成本价计算),作为项目配套的廉租住房。 3、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廉租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