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8、是否发生因区政府工作失职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得0~3分)。 19、是否发生因“三旧”改造建设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得0~3分)。 (四)推进成效 20、是否开展项目的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是否引进大企业、大财团投资(得0~4分)。 21、是否引导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通过整合归宗分散地块,推进土地连片开发(得0~4分)。 22、各区县每年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占区县“三旧”改造总量的比例,以及各区县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得0~4分)。 23、“三旧”改造是否覆盖到各街道(镇)(覆盖率80%为3分)(得0~3分)。 24、是否按政策规定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得0~4分)。 25、道路、绿化、教育、文化等是否配套建设,是否切实有效实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0~4分)。 26、是否抓出特色、抓出亮点、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得0~4分)。 27、是否优化集约节约用地(节地率),实现退二进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0~3分)。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于次年1月进行,市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政府的“三旧”改造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要提前做好工作总结和考核材料的自评准备工作,并于1月15日前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政府将按以上内容进行专项考查和综合评选,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一般4个等级,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前2名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对排名后2名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三旧”改造考核评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