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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和有关县(市)协调推进。

  

  二、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突出抓好城市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各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优化路网结构,着力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加强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积水点改造。加快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城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配套电网建设和老城区电网改造。全面实施“气化河南”工程,提高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加快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加强城市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各种地下管网建设,地下管网工程要争取一次规划到位、一次开挖埋设完成。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达标建设。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厅、文化厅、能源局、南水北调办、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及相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二)加快城中村和老城区改造。重点推动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和旧商业中心(街区)改造。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大中城市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争取3年内全部完成改造。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改造要坚持以安置促拆迁、以拆迁促招商、以招商促开发。加快老城区不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旧住宅小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辖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旧商业中心区、商业街区改造要整合、优化、提升商业业态,加快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功能区。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相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中心城市、县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省辖市中水回用工程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2015年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实施城市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大中城市建成区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推进城市周边工矿废弃地和煤矿塌陷区依势造湖、造林绿化、改建为公园或生态园,建设新的城市景观;结合中水回用在城镇建设人工湿地,加快城市绿地、风景林地、生态林带建设。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推动产城互动,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一)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一举应多变”的战略性举措强力推进。

  

  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二)推动产业集聚区与城镇建设互动发展。坚持按照“四集一转”(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带动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要求,统筹老城区与产业集聚区功能布局,加快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产城融合、良性互动。衔接好专业园区发展与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突出园区特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周边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按照经济、生态、宜居功能复合的要求,着力推进城市新区产业高端化,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带动人口集聚。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生产链条向加工、销售、服务方向延伸,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更多农民就近就业。推动城市资本、技术优势与农村资源优势结合,发展壮大农村二、三产业,形成分工合理、产业对接、城乡联动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商务厅协调推进。

  

  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进城农民享受城市文明成果

  

  (一)积极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重视发展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创造公益性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农民在省内就近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做好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维权服务等工作,促进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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