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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六)探索建立困难地区城乡建设融资机制。引导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充分利用老城区积累的资源和改造升值后的土地收益支持新区建设,待新区发展起来后再反哺老城区。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九、创新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一)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和引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优先保障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用地需求。构建土地综合整治收益反哺机制,对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能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及各省辖市协同推进。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和约束,创新工业用地供给机制,鼓励和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在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量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坚持政府主导土地综合利用,在推进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郊村改造、村庄整治中,结合周边土地利用,先制定整体规划,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收益最大化。健全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机制,对征而未用、闲置土地坚决依法清理处置。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三)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交易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支持在县域内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所得收益严格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由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协调推进。

  

  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可以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论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条件成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二)稳妥实施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以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切入点,减少行政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创造体制条件。

  

  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三)积极探索其他领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探索构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在发展产业、吸纳就业、集聚人口、统筹城乡中发挥更大作用。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四)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加快推进鹤壁、济源等7市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率先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7市协调推进。

  

  各省辖市、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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