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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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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二)强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尽快建立多种保障形式有机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转为市民的农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允许具备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以良好的教育条件增强城市吸引力,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直接融入城市。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城市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市居民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自愿选择城市社保或农村社保。鼓励进城农民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落户要求和城市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原则上县城以下中小城市要全部放开户籍限制,中等以上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确保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后真正享有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各项权益。

  

  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五、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宜居城市

  

  (一)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和责任分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把经常性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管理时紧时松、时好时坏的问题。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二)提高城市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整合城市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资源,尽快建成一流的数字化管理和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各类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公交车辆、社区安全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应急化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拥堵、占道经营、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环境卫生差等突出问题入手,加大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集中专项整治力度,彻底改变城镇脏、乱、差、堵的面貌,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优美、安定、便捷的生活环境。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四)积极创建文明城市。以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倡导“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构建优美、和谐人居环境。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文明办及各省辖市协同推进。

  

  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着力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防止“一刀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城中村要纳入城市发展框架,加快转变为城市社区,全面实现城镇化,村民全部成为市民。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市近郊村要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产业集聚区3年内完成,城市新区5年内完成,中心城市近郊村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其他农村地区要坚持统筹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产业基础较好的移民新村、迁村并点的中心村、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建成社区示范村;不宜居住的村庄及弱小村、偏远村要实施整村搬迁,建设集中居住区;其他村庄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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