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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

  4、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及生态住区类)申报书

  5、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类)申报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2:

  
项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建筑工程类)

  申 报 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起 止 年 限

  申 报 时 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

  二〇一〇年一月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科技示范工程

  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在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满足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与信息化技术等要求。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具有一定的规模。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

  (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五)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一式四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四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建筑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

  (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体系构成、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

  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资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程类型

  (一)示范工程类型分为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建筑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建筑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境友好与保护、信息化技术等六个示范类型。填写应结合示范工程的自身特点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在相对应的类别处打“√”选定。

  (二)申报工程具有一项完整技术体系内容的作为专项示范工程,具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完整技术体系的作为综合示范工程。专项技术示范工程应同时满足其它五类技术应用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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