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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报程序与批复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报请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公布的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四)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的项目申报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后,返给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作为合同书,明确各自所承担义务后,方可正式启动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 (五)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的项目申报书中相关内容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和证牌,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五、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王建清、高雪峰 010-5893328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张 峰、李道正 010-58934279 58934327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申报示范工程概况
(纸不够,可附页) 三、主要示范技术简介
四、示范意义分析及对选用技术的集成和优化情况的论述
五、工程实施、总结和推广计划
六、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概况
七、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纸不够,可附页)
八、示范工程相关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九、选用未列入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十、申报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意见
附件3: 项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类) 申 报 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起 止 年 限 申 报 时 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 二〇一〇年一月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同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意义。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