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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一式4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4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工程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

  (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

  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资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程类型

  示范工程类型应填写城镇水务、燃气、环卫、热力、市政道路、桥梁、地铁等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类型。

  四、申报程序与批复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公布的项目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四)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的项目申报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后,返给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作为合同书,明确各自所承担义务后,方可正式启动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

  (五)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的项目申报书中相关内容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和证牌,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五、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王建清、高雪峰  010-5893328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张 峰、徐得阳

  010-58934279 58934245

  

  

一、基本情况

申报示范工程

名称

 

示 范 工 程

申报单位名称

 

示范工程类型

城镇水务  燃气 环卫 热力 

市政道路  桥梁 地铁其它

二、申报示范工程概况

三、工程规划设计概况

 

 

 

 

 

 

 

 

 

 

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目标及措施概述

 

 

 

 

 

 

 

 

 

五、示范技术介绍

1、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2、采用的各项技术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推广计划情况

 

六 、示范意义分析及对选用技术的集成和优化情况的论述

 

七、工程实施、总结和推广计划

1、示范工程计划进度及保障措施

2、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总结报告编写计划

 

3、示范工程进一步推广计划(选用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音像资料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编制计划)

八、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概况

申报单位概况(包括申报单位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设备条件等)

 

 

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是  否

是否拖欠工程款(工资)

是  否

住宅建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是  否



  九、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纸不够,可附页)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承担的主要工作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十、示范工程相关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名 称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发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设计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施工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总承包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其它

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十一、选用未列入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论证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十二、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十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及生态住区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住区示范”)是统筹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耦合、能源结构与使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与环境综合管理、景观生态格局优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数字化与信息化等重点技术领域,提升城市发展潜力,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一定区域的科技示范项目。

  (二)申报住区示范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住区及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住区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绿色建筑、科学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障与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要求。住区内建筑全部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区域内90%以上的建设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方可申请住区科技示范工程验收。

  绿色及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模式应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

  (三)申报住区示范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及相关技术公告中的技术,以及“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发布的推广项目;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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