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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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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发行人证券核准发行至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督导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本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七章 关注与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以下事项:

  (一)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

  (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

  (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

  (四)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

  (五)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已充分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上述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澄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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