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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包括持续督导的业务流程、监督和复核机制等。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业务负责人担任保荐业务代表,组织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上市推荐、持续督导业务;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一至三名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作为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保荐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荐业务代表和保荐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保存保荐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及时更新保荐业务专区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保证本所与各保荐机构联系畅通;

  (二)每日浏览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

  (三)与本所进行日常沟通,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约见等;

  (四)指导、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承担保荐业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调查、专项核查、上市公司培训等义务;

  (五)组织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要风险点以及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键因素,明确持续督导工作重点。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持续督导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现场检查以及培训工作的履行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业务其他相关人员的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

  保荐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强化保荐代表人对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并将培训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质量考核机制,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本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持续督导工作与自营、资产管理、研究等部门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制度,不得向其透露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

  (四)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章 保荐工作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二)要求保荐机构组织相关培训;

  (三)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出各项通知和函件;

  (四)调阅保荐工作底稿等案资料;

  (五)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对保荐工作进行评价;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办理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填报发行、上市资料、报送保荐工作报告及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维护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库、查看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

  第六十一条  本所建立保荐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视情况对外发布。

  第六十二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本所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内容与格式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

四季度

现场检查时间: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4.公司管理层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2.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3.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高风险投资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三会运作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2.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确认

   

(四)独立性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备

   

(六)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七)关联交易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2.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八)对外担保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2.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4.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九)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2.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3.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4.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年月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年月日

  保荐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内容与格式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5.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6.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7.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8.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三会”运作

 

 

3.内部控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

  

2.

  

3.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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