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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确定了本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7家,其中含1家(b包)小规模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三)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目录。国采中心将发布《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两目录”)。《标准产品名录》有关标准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各入围定点供应商均参照此配置标准投报了相应产品。《推荐产品目录》作为《标准产品名录》的补充,包括各级别办公室和会议室等多档次相关木制、钢制产品,内容涵盖产品规格、材质、异形加价率(规格不同产生的价格增加幅度)和报价等。各单位可参考以上两目录进行需求设计及预算编制。 定点供应商信息、两目录及定点供应商其他产品详细情况均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家具采购”栏目中查询。如定点有关产品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包括数量、材质、规格、样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并参考两目录确定需求。原则上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书面委托国采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具体流程及成交供应商确定 1.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可不打印电子验收单。 2.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采购小组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应商供货,或多家比较,但应就采购价格进行谈判。 3.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8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各单位可自行确定邀请供应商的名单。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也可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要求参照国采中心网上竞价相关规定。 4.单次采购预算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应书面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80万元(含80万元)到120万元的,国采中心将会同采购人在定点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有效方式实施采购;单次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报备材料及打印电子验收单 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3);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尽量详述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及评审意见。“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含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