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各单位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公布相关文件,如定点保险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6361、83083549 传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fangn@zycg.cn 附件: 1. 非定点投保情况表 2.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电子验收单(投保) 4. 定点采购单位投诉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非定点投保情况表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