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接上页]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2.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投标中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无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12.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12.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4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13.联系方式

  13.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

  13.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

  13.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4.保密条款

  14.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4.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4.3 尽管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甲方有上述或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但甲方、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在其各自或共同提出相关主张、提出相关争议时,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诉讼中、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不受限制地以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构成违约。

  15.合同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

  15.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15.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5.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5.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合同的终止

  16.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6.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6.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