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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6.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6.2.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6.2.2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6.2.3对于有效投诉超过5次以上(含5次)。 16.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6.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权利的保留 17.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7.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7.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8. 争议的解决 18.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 18.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9.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9.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1.其它约定事项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中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1.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1.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5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2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 电子验收单(投保)
附件4: 定点采购单位投诉表
单位公章: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