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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接上页]
6.2出单

  乙方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验收单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6.3保费结算

  由各被保险人和乙方自行决定保费的缴纳方式,甲方对被保险人拖欠乙方保险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直接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在北京市范围内,如被保险车辆发生涉及人伤事故,乙方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全程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时,乙方可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处理,律师费用由乙方支付或追偿。

  8.其他服务

  8.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8.2建立投诉制度

  8.2.1各被保险人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8.2.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  ,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

  8.2.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8.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8.5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供上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8.6架设网络信息传输专线

  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负责为甲方架设专线,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实现电脑系统的互相连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业务系统,可实现查询各被保险人投保状况。

  9.质量保证

  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9.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被保险人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9.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0.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成交的,或因乙方报价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甲方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投诉,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因此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投诉经乙方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后为有效投诉。。

  10.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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