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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 (3)批单 (4)保险单 (5)成交通知书 (6)招标文件澄清 (7)报价文件澄清 (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 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法定强制险除外)。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报价报价)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确定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对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统一优惠比例)。若京外个别地区出台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低于30%的,按地区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执行,同时向甲方报送地区行业自律公约的文件内容。乙方的保险费率如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变动,凡在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若变动后的费率低于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费率时,按新的费率计算保费;若变动后的费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时,仍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4.4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退还保费=实交保费-实交保费×已投保天数÷365 4.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 5.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乙方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小组组长:(由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副组长:(由各地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日常负责人: 小组其他成员:(至少包括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5.2提供支公司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2.1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2.2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 5.2.3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 5.3组织进行内部培训 为保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对其有关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进行一次关于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5.4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拜访与座谈 乙方应组织其有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合同签署后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 6.操作流程 6.1投保资料整理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被保险人通知,派专人上门协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