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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 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 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设备专项检查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附件1: 船员名单 船名: 停泊地点:进/出港签证: 人员变更
船长签字及船章 海事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注:签证后人员发生变动,需重新提交此表,并在旧表划“√”加盖签证章 附件2: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
附件3: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 检查船舶艘次 发现违法船舶 艘次 滞留船舶 艘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指南 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以下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次集中大会战的检查表中共8个问题,给每一问打“是”或“否”时,应考虑下列各点的要求。如果回答是“否”,应在缺陷情况表述中注明。 (一)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保持一致,证书应保持在有效期内。 (二)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 船舶离港前以及在整个航行过程中,船舶实际配员人数或组成是否与配员证书相符。 如果不符,应对该轮进行滞留,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 核实船上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与其职务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有效的免除文件,证书是否真实,无变造涂改现象,核查证书是否保持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向证书发放机关征询核实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 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管理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 “√”并加盖船舶签证章。《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 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船舶不能提交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的或提交的《船员名单》不准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相关船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船舶。 (五)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 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值班船员是否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2.船舶应考虑到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的值班措施; 3.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保持在所指定的频率上。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值班船员应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并进行正规记录; 5.所有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是否备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