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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公约或国内法规不强制要求安装电罗经的船舶,应在磁罗经上安装adf既罗经信号转换器,将磁罗经信号连接到ais设备中,驾驶人员要熟悉本船的罗经差(大地磁差+本船在当时航向上的自差)。 1.2.4 ais中船舶航次相关数据ais的操作,如:船舶吃水、货物类型、船舶目的港与船舶实际情况予以核对 (1)船舶/吃水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有些船舶在装卸货或调整压载后未及时修正本航次相关的ais数据,都会给对方船舶或者vts、岸基ais设备带来识别、避让、监控和管理上的困难。 (2)目的港输入不正确或没有输入:正确输入目的港是为了让对方更早地了解你船的动向。 1.2.5 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测试 检查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如果测试环境允许,可以由检查员联系岸基台站人员,查看岸基终端上显示效果,也可以通过他船显示设备查看检查船的显示情况。 1.3 设备的操作 1.3.1 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 船员能否进行cpa报警功能测试,cpa报警是指两船最近会遇距离小于给定值时,ais会发出报警,要求船员对cpa功能进行测试。要求船员向他船发信息并要求回复,如无回复时可用vhf确认。经常通过附近船舶询问本船ais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已经发现有的船舶可以接受他船信息,而本船不发射信息),能收能发才能确认ais设备正常。经常查看本船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mmsi是否正确。 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 最近会遇地点cpa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由于检查员只对停泊船舶进行检查,因此可对cpa的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最近会遇时间tcpa (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最近会遇距离dcpa (distanc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ais内显示目标单元与雷达显示目标进行比较,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是否一致。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检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 built-in integrity tests机内自检的测试。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确认其结果是否正常。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包括上电自检和周期性自检。 1.3.4相关模拟故障测试 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2. ais-a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2.1 安装 2.1.1未按法定规范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以滞留。要求船舶安装好以后才能解除滞留。 2.1.2如果船舶安装的ais未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要求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有相同型号的注明,应限期纠正。 2.1.3不能自动切换或无双套电源,应限期纠正。 2.1.4 天线安装有问题,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2 设备的状态 2.2.1未保持常开,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船舶常开ais。 2.2.2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3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4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5如果岸台终端无法现实且相邻船舶也无法显示,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证实设备无法使用,应予以滞留,直至修复。 2.3 设备的操作 2.3.1 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2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3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4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3. ais-b级船载设备的检查要求 3.1 安装 3.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要求:200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所有港作拖轮、相关内河船等已经提前按要求配备了ais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