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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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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自2010年8月1日起检查船舶所新装设的要求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之前安装的检查是否已经持有。

  3.1.3 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

  检查船上是否配有稳压电源能提供ais正常使用。检查接线是否牢固。

  3.1.4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过程中所能看的见的地方。gps天线、vhf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3.1.5 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检查船舶所安装的ais是否只安装了ais主机,而不安装ais显示器,在船上无法看到他船情况显示。

  3.2 设备的状态

  3.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查看开关情况,ais是保持常开状态,建议船方保持常开状态。ais开启后2分钟内能否正常工作。

  3.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检查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上的内容相符,是否与船舶证书相符。

  4. ais-b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4.1 安装

  4.1.1如果未按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不能通过世博专项检查。已经按《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中规定提前配备了ais,如果已配备a级ais,则应按a级检查要求检查。如果已配备b级ais,则应按b级检查要求检查。对还未达到配备时间要求的船舶,不做强制要求。

  4.1.2如已经装配上船的ais设备还未经型式认可,在处理意见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做好宣传工作,要求船东尽快向ais生产商索取型式认可证书留船;对确实无法获得型式认可证书,检查员应告知船舶应按文件要求的时限不迟于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日装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开具缺陷纠正时间为文件要求相关配备截至时间为宜。

  自8月1日新安装上船的,则应要求配备经型式认可的ais。

  4.1.3 没有稳压电源供电或电源接线不符合要求,应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4.1.4 天线安装有问题,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4.1.5如4月12日前已经安装ais主机,而不安装ais显示器的船舶,检查员应进行宣传,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船东向ais主机生产商增配ais显示器。同时告知船舶应按文件要求的时限不迟于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日装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开具缺陷纠正时间为文件要求相关配备截至时间为宜。

  自4月12日起新安装的ais,如未安装ais显示器,则应要求开航前纠正。

  4.2 设备的状态

  4.2.1未保持常开,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船舶常开ais。

  4.2.2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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