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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6年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大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审批等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虽然与现行的干部管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但对人民法院进一步研究干部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关于在各级人大设立“司法人事、编制委员会”,决定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编制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有关情况,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中提出的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院的重要任务、增加民事行政检察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对司法权监督制约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关于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改革领导体制和人员任免、录用等建议,修改条件尚未成熟,待相关改革取得成熟经验时再考虑总结上升到立法中作出规定。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不仅涉及司法制度,还涉及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方面,有的内容已在改革当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20.21.迟夙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378号),迟夙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第379号)。议案提出,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发生了变化,建议对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8年中央组织部和“两高”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的条件、考试考核和任命程序等,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选拔考试取代了公务员考试。据此,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含律师)选拔法官可以不再通过公务员考试。2009年,“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并已通过律师考试的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可视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法官的遴选范围。关于将法官任职年龄改为年满30周岁等建议,基于我国国情及法律、司法职业、法律人员的现状,此问题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如将现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从事过律师职业两年以上”,则排斥了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检察官的资格,与立法原意不符,也限制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员进入检察官队伍。对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的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不能替代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关于将检察官任职年龄改为年满30周岁的建议,将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结合司法职业特点、法律从业人员状况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 22. 张庆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第133号)。议案提出,当前人民警察工作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人民警察法。建议明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改进组织管理,改善警务保障,加强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安部认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颁布,对人民警察的执法、人员素质和警务保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部正在认真研究人民警察法执法中的问题,为修改人民警察法做准备。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抓紧对人民警察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启动人民警察法修改工作。 |